沉寂一段时间后,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的纠纷又有新进展。双方再度打起“口水战”,此次纠纷点是关于中国红牛的长沙经销商。
事情起始于7月30日,中国红牛发布公告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7月29日已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糖酒公司)商标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1年,泰国天丝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发起对华厦糖酒公司的诉讼。经过审理,长沙中院最终认定,泰国天丝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红牛侵犯了泰国天丝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中国红牛的下级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长沙中院驳回了此案中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泰国天丝7月31日发布公告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依然被禁止销售。其认为,长沙中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以下简称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泰国天丝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泰国天丝表示,本案被告华厦糖酒公司是中国红牛在湖南省最大的经销商。泰国天丝于2021年5月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于当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华厦糖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直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目前该行为保全仍然属于生效状态,华厦糖酒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泰国天丝还提出,本案自立案后3年一直未开庭,在此期间,泰国天丝向其他多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类似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均已一致宣判认定销售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8月1日,中国红牛再次回应称,长沙中院的判决有事实依据,合理合法,并表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坚决斗争到底。
中国红牛提出,“50年协议书”原件的新证据已经陆续被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并且相关认定均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权属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这也是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判决的背景和事实依据,该判决合理合法。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就红牛商标、50年协议书等问题争议不断,多次对簿公堂,还打了多场“口水仗”。双方的对峙还扩展到市场层面,自2019年起,泰国天丝陆续上市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
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在当前企业的全球竞争中,品牌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商标使用权和授权期限之争,实际上是对品牌资产的控制权和归属权的争夺。从目前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中国红牛或是根据双方于1995年签订的“50年协议书”而获得了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